平顶山法院网讯 只因一个小小的搓斗放的位置不对,结果引发了两人重伤的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2年4月30日中午12时许,在湛河区一村庄租住的55岁的温某因邻居家的搓斗放在门前引起她的不满。温某即端起其屋内电磁炉上放的开水,泼到在阳台上玩耍的邻居家年仅八岁的男孩刘某身上,刘某随即疼痛地喊叫了几声。后刘某的哥哥年仅15岁刘某某听到声音后从屋里跑出了来,看到弟弟已被开水烫伤就跑过去试图脱掉其身上的衣服。这时温某又从自己的屋里出来,手里拿着一根“T”字型钎子,用力击打刘某某的头部,刘某某当即用手捂住伤口跑下楼去。后温某又用钎子照刘某的头部多处进行击打,致使刘某头部出现多发面颅骨骨折及颅底骨折。经鉴定,刘某、刘某某所受伤害均为重伤,其中刘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刘某的伤残等级为四级,被告人温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被告人温某的家属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依该协议,被告人温某自愿将其名下一套房屋赔偿给被害人。被害人获赔后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温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已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长期患有精神性疾病,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