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两贼专偷计价器,案发双双获刑罚。7月31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刘某联系到计价器的买家后,伙同张某于2012年12月24日凌晨分别将停在平顶山饭店西侧金水桶西门北边10米处的豫一出租车计价器(价值150元)、平顶山市一中对面一出租车计价器(价值200元)盗走; 26日凌晨将停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柏楼村路边一出租车计价器(价值180元)盗走; 28日凌晨分别将停放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培新街2号院一出租车的计价器(价值180元)、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东路北75号楼一出租车的计价器(价值1183元)盗走;29日凌晨将停在平顶山市光明路“香辣蟹”南侧路边一出租车的计价器(价值895.70元)盗走;2013年1月1日凌晨将停在平顶山市宝丰县杨庄镇市场一巷一浴池附近一出租车的计价器(价值180元)盗走; 1月2日凌晨将停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七彩虹”网吧门口一出租车的计价器(价值845元)盗走。两人每次作案都是以先砸坏出租车右前侧玻璃,再取出计价器的作案手段盗取计价器,以上已查明被盗计价器共计8台,价值3813.7元。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张某后已将涉案物品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张某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对二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家属积极缴纳罚金,对张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