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见矿井有钢材可以卖钱,任某某心生歹意伙同他人前往盗窃。8月8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伙同另三人事先踩点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汝州市某矿三井,翻墙进入院内盗窃钢材16根,车行至矿井外一路段时,被保卫人员发现,任某某等人弃车逃离现场。经价格评估,被盗物品价值5137.10元。被告人任某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汝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