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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成陋习 不满半年竟受刑两次

  发布时间:2013-08-13 10:48:16


    平顶山法院网讯  刚刚刑满释放的张某,恶习不改,盗走别人的电动车,被叶县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5月9日,被告人张某去叶县电业局营业厅办理业务时,将被害人吕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00元,案发后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让人气愤的是,同年3月13日,张某就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了拘役四个月,想不到的是张某难改偷盗恶习,刚被刑满释放就再次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刚因盗窃被判处刑罚,但不思悔改,继续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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