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件快讯

酒后寻衅滋事 酒醒赔钱获刑

  发布时间:2013-08-13 15:49:38


    平顶山法院网讯  酒后寻衅滋事  酒醒赔钱获刑。7月29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一寻衅滋事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9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江某酒后到湛河区北渡村委会将车堵在村委会大门口过道,后将北渡村委会大门过道内的大理石桌面摔碎,将北渡村委会计生办的靠背椅子摔坏,又将前来劝其回家的北渡镇巡逻队员岳某、杨某等三人打伤。经鉴定,受害人岳某、杨某等三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江某已经赔偿办公用品损失三百元,赔偿受害人岳某、杨某等三人的损失共计一万八千元,并得到受害人岳某、杨某等三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江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江某当庭自愿认罪,表示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4115401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