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一窃徒在进入某小区盗窃电动车被群众发觉,遂持弹簧刀威胁抓捕群众,警方赶到现场后,窃贼见逃跑无望,手持弹簧刀以自杀相威胁警方,后被警方制服。8月8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了该起因盗窃拒捕构成抢劫罪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平顶山市区某小区内,将宋某停放在院内的雅迪电动车盗走。在行至该小区门卫处时被保安发现并阻止,李某丢下电动车扭头就跑,小区保安及群众从后面开始追赶,在跑到一商户楼板顶时,李某手持弹簧刀抵住自己脖子威胁抓捕群众不让靠近其本人,后从一梯子上爬了下来。后公安干警赶到现场,李某又持刀抵住自己的脖子,以自杀相威胁抗拒抓捕,后李某被公安干警夺下刀具制服。经鉴定,李某盗窃的电动车价值113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还。
该案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合法财产,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但在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