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8月12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乘客因乘车遭拒而持刀砍伤司机的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1年3月7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已判刑)等人酒后携带钢管、刀等工具在平顶山市某酒店门前因乘出租车遭拒,与出租车司机杨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将杨某砍伤。经鉴定,杨某的轻情为轻伤,八级伤残。2011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后经多次传唤未到案。2012年10月份24日,李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抓获。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杨某以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杨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该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八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李某提出其没打人的辩护意见与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矛盾,亦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应不予支持。鉴于李某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