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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大会认识帮忙办事 事未成钱未果法庭上说说

  发布时间:2013-08-15 15:35:09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年来相亲大会盛行,它为单身者提供了很好的交友平台,而且这项活动也得到了公众的认可。然而在相亲大会上认识的对象朋友,双方之意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中除了有高温度的激情,还应更多的沟通了解,在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不要轻易将钱财之物互易,不然关系结束,钱物却不易要回,进而闹至公堂,交友不成反而多了个仇人,得不偿失。8月12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一对因在相亲大会上相识,而引发的不当得利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高某返还原告李某现金3000元。

    2010年12月,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在万人相亲大会上认识,后双方交往半年。原告李某陈述因其身体不好,所在单位经济效益又差,想办理病退手续,被告高某称其有熟人可以帮忙办理此事,李某便给付高某现金3000元让其帮忙办理。当时,李某出于对高某的信任未让其出具相关收款凭证。后高某帮助办理的病退手续无果,李某要求高某返还现金遭高某拒绝,李某遂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000元现金及810元利息。

    卫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案中,虽然李某未提供高某为其出具的直接证据,但李某诉称交给高某现金3000元有电话录音资料为证,其证明与高某持有手机通话录音内容涉及给付3000元的事实在庭审中予以播放,高某对李某提供电话录音予以否认是其本人通话。庭审中,经法庭释明,询问高某可以要求对该录音声带是否与本人一致有权利申请法庭予以鉴定,高某明确表示不要求鉴定,且又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李某已履行法定的举证义务,其要求高某偿还3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李某要求高某支付利息81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该项请求不予支持,遂做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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