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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爆炸厨师受伤 雇主单位应否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19 16:13:20


    平顶山法院网讯  燃气爆炸厨师受伤,雇主单位应否赔偿?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10年3月1日煤机公司雇佣55岁的一级厨师刘某到其职工食堂作厨师,并安排在煤机公司职工宿舍居住。2011年4月28日下午,刘某将需加热的食物放在灶具上点火加热时离开厨房到附近的职工宿舍看别人打牌。在食堂帮工的马某做完稀饭后也离开食堂。后马某回到食堂门口发现食堂内有异样响声后,即喊刘某打开食堂房门进入食堂,发现煤气胶管脱落造成煤气泄漏。刘某和马某立即打开排风扇通风,并将煤气罐阀门关闭。食堂的窗户为1.2米宽推拉式,煤气泄漏前即有一半窗户敞开通风。原告通风后即去宿舍找来工具将煤气管道接上,前后用时20分钟左右。在未告知马某的情况下,刘某接上煤气管后即打开灶具开关点火,造成厨房爆炸起火,导致刘某和马某被烧伤,厨房窗户、排风扇、部分房顶等炸掉。二人当天即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刘某及马某的医疗费188319.57元全由煤机公司支付。刘某于2011年7月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特重度烧伤、中度休克、轻度吸入性损伤。2013年3月2日,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6级。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告煤机公司食堂的煤气胶管脱落后在未完全通风排气的情况下原告刘某即点火造成。被告对职工食堂燃气设施管理不够规范,职工食堂从事作业区域通风不畅,窗户太小通风受限,因此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原告刘某经济损失6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作为一名专业厨师,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常识,工作期间脱离岗位,煤气泄漏后在未完全通风排除煤气情况下即点火造成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应自行承担其个人损失的40%。关于原告刘某的损失。原告刘某虽然系农村户口,但其作为厨师因其职业特殊性一直在被告煤机公司职工宿舍居住,因此应按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计算原告刘某残疾赔偿金为204426.62元。原告刘某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30000元,因该费用尚未发生,法院不予支持。待费用发生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此权利。原告的伤情已达到六级伤残,根据原、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程度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04426.2元的60%即122655.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142655.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遂判决:一、被告煤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2655.72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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