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喝酒之后摔伤,究竟谁该对这起纠纷案承担责任呢?平顶山湛河区湛河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因喝酒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2011年8月湛河区某村18岁的李某到一工贸公司工作。2012年5月12日晚7时左右,李某下班后与工友岳某召聚的朋友一起喝酒。当晚10时许喝完酒,李某被同事岳某骑电动车带回位于工贸公司院内宿舍楼内休息。当晚12时许,有人发现李某从宿舍楼顶层(天台上)摔下受伤躺在该楼地面上处于昏迷状态。当即李某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次日8时许,李某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对事件发生时的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对李某受伤前的活动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人员对李某致伤的情况。李某于2013年1月18日出院,共住院治疗210天,支付医疗费317183.42元。工贸公司在李某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23700元。李某住院期间由其父母二人护理,李某及其父母均为农村居民户口。经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另查明,事件发生地点宿舍楼顶层天台处其沿边周围设置有防护墙,该墙层面高度未超过人体重心高度。被告工贸公司为防止他人私自上楼顶天台处,在楼梯尽头大门上安装有门锁。现场显示,门锁多次遭到破坏、无法使用,现在门锁处有用铁丝进行固定的痕迹。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人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下班饮酒后,理应回家休息。但醉酒后被同事带回公司厂院内的宿舍休息时,擅自上到不是供员工直接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且具有危险性的场所即宿舍楼顶层天台处,以致造成从该天台处坠落致残。原告李某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其对于整个事件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理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工贸公司宿舍楼顶层天台边沿周围虽然设置防护墙,但该墙层面高度未超过人体重心高度,人体靠近墙体时存在安全隐患;同时虽然在通往天台处的楼梯大门上安装有门锁,但已损坏,不能起到安全防范作用,故被告工贸公司对原告李某的损伤存在有一定过错,理应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原告李某的各项损失核定如下:1、医疗费317183.42元;2、误工费: 4514.3元;3、护理费:290338.9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 6300元;5、交通费:2000元;6、营养费:2100元;7、残疾赔偿金: 132080.6元;8、残疾辅助器具费1850元;9、鉴定费700元。上述共计损失757067.22元,按照责任比例被告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151413.4元,减去被告已支付23700元,被告实际赔偿原告127713.4元。因原告李某对伤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遂判决:一、被告工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共计127713.4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