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聋哑人由于其自身特殊的原因,往往是社会同情帮扶的对象,然而也有一些聋哑人借助人们的普遍同情心理,做一些有背公理的事情。8月份15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因聋哑从与她人合伙窃取乘客钱包的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9月2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窜到平顶山市30路公交车上,王某用胳膊做掩护,让同伙去偷一乘客的钱,同伙偷完钱后递给王某,王某拿起钱在人民商场站牌处下车逃跑,后被抓获。经查被盗钱包内装有现金320元,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价证、银行卡、提货卡等物品。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还。
该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交车上扒窃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挥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某系聋哑人,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意见,因其系自报基本情况(手语翻译),不讲其家庭住址及亲属姓名,经网上比对查询,查不到其姓名、住址及其他身份信息,且无相关鉴定意见佐证,不予支持,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