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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动手实不该 致人轻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8-20 15:28:55


    平顶山法院网讯  现在,年轻的一代喜欢到歌舞厅里唱歌来娱乐消遣,但年轻人聚集在一起,年轻气盛,也容易因小事闹矛盾而大打出手。8月15日,汝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2月下午,石某(1988年出生)、程某(1990年出生)等人在汝州市某歌厅,与樊某某等人发生矛盾,双方发生打架。石某、程某等人将樊某某头面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樊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石某、程某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

    汝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程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鉴于被告人石某、程某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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