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8月19日,汝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史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7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史某伙同刘某(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预谋后到汝州市杨楼镇某村,三人趁刘二某家中无人之机,由刘某某在门外望风,刘某和史某翻墙进入刘二某家中,将刘二某家的大铁门盗走并卖至汝州市西环路一旧货收购站。经物价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600元。案发后,被盗大铁门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史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汝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