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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滥伐林木 触刑后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3-08-22 17:33:34


    平顶山法院网讯  森林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维持当地自然生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刑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构成滥伐林木罪。8月20日,汝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雪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雪某经钱某某介绍以买下马某某在汝州市米庙镇某村的100棵杨树。雪某于5月16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80棵杨树并销售。经勘验,滥伐林木蓄积为14.5549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雪某违反森林法规,未办理采伐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交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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