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出门在外,每个人都很关注自身安全,我们都希望平平安安。驾车行驶,尤其是在下雨、大雾、道路结冰等天气,更需谨慎。8月22日,汝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桑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4月,桑某驾驶一辆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一路段时,车辆发生侧滑,车头甩至道路西南侧,与停放在该处的两辆货车相撞,其中一辆货车撞住附近的行人陈某某、段一某、段二某、段三某,致段二某、段三某受伤,陈某某、段一某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段一某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碰撞后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陈某某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碰撞后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伤。经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两名伤者分别从汝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领取各1万元,并请求法院对桑某从轻处罚。两名被害人的亲属分别从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领取丧葬费各1.5万元。6月27日,桑某的亲属与两名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协议,桑某的亲属自愿代替桑某补偿被害人陈XX、段一X的亲属各2万元,两名被害人的亲属要求法院对桑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在案发后能补偿被害方的部分损失,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