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王某女与李某发原是经商的邻居,二人因锁事竟大打出手,最终导致王某女轻伤的结局。8月27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了该起附带民事赔偿的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各项经济损失6247.62元。
2013年4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发在市繁荣街其经营的饭店门口,因琐事与王某女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致王某女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骨面部软组织伤。经鉴定王某女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王某女于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4月22日在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共支付医疗费3463.04元。
该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发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厮打,故意非法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挥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李某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吴某发的故意伤害行为给被告人王某女造成身体损伤,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女要求李某发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合理合法部分,应予支持。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