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盗窃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张某、吴某犯罪所用的开锁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2013年2月22日16时许,张某伙同吴某到平顶山市湛河区惠泽园小区实施盗窃。张某用开锁工具将一住户防盗门打开进入被害人刘某家中。被害人刘某发现后拦住二人,吴某挣脱逃跑,张某被被害人刘某抓获,后公安机关根据张某提供线索,在二矿口将被告人吴某抓获。庭审期间被告人张某、吴某的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2250元,共计4500元,被害人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吴某,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吴某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吴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二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