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贩卖毒品案,因贩卖毒品的王某被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今年4月26日中午,平顶山市卫东区铁路工人村的王某在家中家中卖给李某一包毒品海洛因,重约0.07克,李某付其50元钱。公安机关另从其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24包,总重2.96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