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在客车上发现被盗,乘客机智报警。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盗窃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罗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邵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3年4月28日10时许,王某、罗某、邵某三人商量分工后,从平顶山新汽车站坐上一辆到漯河的中巴客车。在中巴客车上,该三人扒窃乘客何某、袁某人民币1830元后下车,何某、袁某发现被盗后,机智报警,并尾随三人乘座车辆返回市区,三人乘一辆公交车回市区途中在平顶山市二中附近被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扒窃钱款发还给被害人何二香1500元、袁俊杰33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罗某、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因故意犯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