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因疏忽大意,驾驶摩托车将一行人撞倒致其死亡。案发后主动赔偿各项费用,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最终被判处缓刑。8月27日,汝州市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3月,被告人高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白色踏板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侯饭线431公里+500米处时,将道路南侧的行人汤某撞倒,致汤某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汤某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碰撞后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经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高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一方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11.5万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