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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销赃后结伴偷车 被判刑罚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3-09-06 15:35:04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盗窃案,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被告人贺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0年4月一天,被告人贺某通过张某(已判刑)介绍,以2000元价格卖给市区贺某某(已判刑)一辆来路不明的白色豪爵摩托车。经查,该摩托车系汝州市区一居民在其家门口被盗的车辆。经物价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6100元。案发后,赃车已发还失主。

    2011年3月,被告人贺某伙同吴某(已判刑)在汝州市一城中村杨某家门口,趁无人之机,将杨某的踏板摩托车盗走。随后,吴某以1800元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市区张某某(已判刑)。经物价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6200元。案发后,赃车已发还失主。2012年12月,被告人贺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汝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介绍他人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被告人贺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贺某在犯盗窃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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