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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指纹锁定盗窃犯

  发布时间:2013-09-09 15:27:58


    平顶山法院网讯  入户盗窃的窃贼不承认作案,但现场留下的一枚指纹将其牢牢锁定。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盗窃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2年8月9日晚18时许,被告人张某进入湛河区高楼村周庄被害人祁某的家中实施盗窃,祁某于18时许回到家中发现被盗并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刑侦技术人员及时进行现场勘验,在被害人家南侧卧室书桌抽屉里的塑料档案袋上用黑色磁性粉刷显提取指纹一枚。经鉴定在被盗现场提取的手印为被告人张某左手拇指所遗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因故意犯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关于张某所称自己是被栽赃陷害的辩解,经查现场遗留张某指纹的塑料档案袋存放在被害人家卧室书桌的抽屉中,具有隐秘性,且被害人报案及时,公安机关提取该指纹及时,足以证明张某进入了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被告人亦无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害人有个人恩怨,故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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