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醉酒驾车,伤人害己,还会惹刑罚上身。9月5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徐某某因醉驾摩托车造成事故被判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的尚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徐某某和尚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经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赔偿尚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遂作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