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本来购车图便宜,被判罚金后悔迟。9月6日,被告人张磊因两次低价购买他人被盗的电动车,被汝州市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磊通过马涛介绍,在自家门口以70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男子手中购得森地电动车一辆;2012年12月1日19时许,张磊又通过马涛介绍,在汝州市区一桥头处以6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得真爱电动车一辆。经查证,该案森地电动车为刘正于2012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停放在汝州市某网吧门口被盗的车辆;该案真爱电动车为周杰于2012年12月1日14时许停放在汝州市安国路被盗的车辆。经价格鉴定森地电动车价值1200元,真爱电动车价值1760元。案发后,两辆被盗电动车均已追退给事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案发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并能主动缴纳罚金,遂从轻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