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利用POS机为他人套现,并且私自截留客户货款,2013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被鲁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0年10月,被告人陆某伙同王某(已判刑)、杨某(已判刑)经预谋,利用POS机为他人套现,由王某负责提供套现需要的流动资金,杨某负责每天记账并交由王某审核,陆某负责具体的刷卡套现行为。2011年4月1日至4月24日共为持卡人套现人民币700万。后陆某等人于2011年4月25日又将该POS机交给郁某(已判刑)参与套现,由郁某负责具体的套现行为,为持卡人套现110万元。
2012年5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陆某在鲁山县亿锦商贸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推销公司经营的“蒙牛”液态奶等商品,并经公司许可代收客户预付货款。期间,陆某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私自截留本人经手的客户预付货款等方式,将收取的“张良xx购物广场”等客户货款25835元侵占。
鲁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经营罪、职务侵占罪,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被告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