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12月6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男,现年20岁,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人。2010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薛某伙同于某(另案处理)到汝州市城垣路一家电脑公司门口,将周某某的一辆黑色森地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家住汝州市东郊、现年24岁的被告人周某。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2380元。
2010年7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薛某伙同于某到汝州市广城路一家饭店后门,将邢某的一辆红色百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周某。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1250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周某能积极缴纳罚金,在量刑时一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