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张某与高某两人游手好闲,整日无所事事,为敛财竟自己家中的门面房内,摆放捕鱼机、老虎机,开设游戏室,进行非法盈利活动。9月12日,叶县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高某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在叶县遵化店镇某路口自己家中的一楼门面房内,利用8500元人民币购买三台游戏机(捕鱼机1台、赛鱼机2台)开设游戏室,为玩家提供赌博服务活动,并找来被告人高某到自己所开游戏室内帮忙负责收钱并为参赌人员上分等服务。自开业至2012年9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张某共获利7000-8000元。供犯罪所用的捕鱼机1台、赛鱼机2台被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捕鱼机、赛鱼机等赌博工具,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服务场所与服务,被告人高某在被告人张某所开赌场内提供帮助和服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