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外出散步本是释放紧张,愉悦身心的活动,然而在散步中意外受到伤害又无人承担责任就很悲催了。9月2日上午,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供热公司赔偿赔偿原告爼某各项费用共计30574元(已扣除原告应承担的)。
2012年1月25日,原告爼某在平顶山市湛北路与新华路交叉口东湛河堤散步,途经湛北路北边的热力管道时不慎滑倒,被卡在两道供热管道中间,腹部及双下肢被供热主管道裸露部分烫伤。爼某在152医院住院治疗42天,支付医疗费15957.38元。住院期间,爼某的妻子荆某在医院陪护。爼某出院医嘱为:1、继续创面换药治疗;2、建议卧床休息3个月。爼某出院后要求被告热力集团公司、热力集团供热公司赔偿医疗费15957.38元、误工费14400元、护理费4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营养费1260元、交通费500元等共计52217.38元。
另查明,致爼某烫伤的热力管道系被告热力集团供热公司所有。
该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热力公司对其所有的热力管道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原告被热力管道的裸露部分烫伤,对原告爼某的损伤负有主要责任(70%)。爼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供热管道的危险性没有充分注意到自身的安全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责任(30%)。爼某要求热力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根据爼某的出院医嘱,其误工时间计算132天,予以支持;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根据医嘱计算132天4840元;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爼某请求的500元符合实际情况,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按原告住院天数,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标准确定每日均为30元;精神抚慰金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确定,原告主张的5000元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被告热力集团不是供热管道的所有人,不应承担因烫伤爼某的损失。据此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