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董某与冯某经常在空闲时间相约打牌,本是不错的牌友,却不想在一次打牌时因为琐事吵了起来,最终演变成一场厮打。9月26日,叶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1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冯某在叶县保安镇一旅社内打牌时发生口角,董某不愿与冯某多纠缠,便离开了该旅社。但冯某不愿就此罢休,就驾车追敢,并在某路口追上停在路边与人交谈的董某,双方发生厮打,董某持利器将冯某划伤。经鉴定,被害人冯某伤情已构成轻伤。另查明,被告人董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冯某已达成赔偿协议,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现履行完毕。冯某已谅解董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请求法院对董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董中兴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