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婚姻自由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及胁迫他人婚姻。然而王某为达到与朱某结婚的目的却采用过激手段,取得一段无效婚姻,最终被法院判决撤销。10月8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无效婚姻案,依法判决撤销该桩婚姻。
朱某与王某于2012年2月通过网络交友认识,在认识不到半年时间里,王某即要求朱某与其办理结婚登记,由于朱某系在校学生,就没有答应王某的要求。王某气极,在明知朱某母亲患有重度糖尿病的情况下,仍故意买来许多甜食让朱某母亲吃。朱某打电话质问王某,王某威胁朱某说如果不答应结婚,就会天天给朱某的母亲送甜食。迫于无奈,2012年10月15日朱某与王某登记结婚。王某当庭认可其采用了过激的手段。
该案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被告王某以胁迫的方式迫使原告朱某违背真实意愿与其登记结婚,因两人无任何感情基础,且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原告朱某起诉请求撤销与被告王某的婚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判决撤销朱某与王某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