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彭某收购他人偷盗来的物品,本以为能蝇利一把,却不想由此触犯了刑罚。9月8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单处被告人彭某罚金2000元。
2011年4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在其所开办的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某村的废品收购站内,收购王某(已判刑)盗窃的价值1614.5元的中平能化集团某矿的矿用钢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财物已追回。
该案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彭某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