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运公司损失1298273.7元,被告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平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在监狱服刑)原系原告平运公司出纳,陈某系陈某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现在监狱服刑)之兄。2010年元月份至2011年10月份期间,被告陈某在被告陈某某的教唆下利用其担任平运公司出纳的便利,采取收取现金不入帐、做假帐、直接取走现金、私下给业主郭某打欠条的形式分三十多次挪用平运公司帐户资金共计4019059.56元交予其弟陈某某使用。陈某某称上述款项用于做生意时被骗和打牌输掉。因上述款项至今未归还原告,为此引起诉争。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财产权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某在被告陈某某的教唆下利用其担任平运公司出纳的便利,采取收取现金不入帐、做假帐、直接取走现金、私下给业主郭某打欠条的形式分三十多次挪用原告平运公司帐户资金共计4019059.56元,侵害了原告平运公司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平运公司遭受重大的损失,故原告主张损失1298273.7元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应当对此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陈某某应当与陈某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虽二被告被判处刑罚承担刑事责任,但仍应向原告平运公司承担赔偿其1298273.7元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298273.7元的利息172670.4元没有法律依据,且未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该部分的诉讼费用,故此部分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