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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10-11 15:44:45


    平顶山法院网讯  新《民事诉讼法》第194、195条规定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司法确认制度作为一种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的新模式,克服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局限性,在保障人民调解制度的应有功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自该规定实施以来,郏县法院共司法确认调解协议28份。

    通过具体实践,发现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当事人对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认可度不高。二是缺乏统一具体的操作细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积极性。三是当事人有时会利用这一程序恶意转移债务或恶意欺诈确认。四是对司法确认的强制执行效力认识不足。对于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反悔常见,很多申请人认为即使经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也可以反悔。因而存在抵触情绪,导致案件处理难度增大,要求撤销调解协议,按法律规定重新计算损失。

    为此,郏县法院建议:一是加强宣传力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宣传发动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确认的认识,增强人民群众和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司法确认的积极性,引导群众主动适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二是规范操作流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操作细则,规范司法确认工作程序。三是完善救济途径。新民事诉讼法将司法确认案件规定为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和申请再审。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建议案外人提起撤诉之诉。四是严格规范执行。对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做好释法析理工作,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文章出处: 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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