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10月,被告人贾某醉酒无证驾驶五菱小型汽车沿汝州市小北线行至平煤集团焦化厂时,闯进院内,将厂区南门处栏杆撞坏。经血液酒精检验,贾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2.63mg/100ml。
汝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贾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缴纳部分罚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及缴纳罚金的情况,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