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随着我国法制制度的逐步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步增强,在生活中、工作中遇到了不公正待遇,开始有意识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10月11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原告某房地产公司为被告刘某交纳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费单位应负担部分,并支付刘某在该公司期间因未签劳动合同而违约的双倍工资。
被告刘某2012年4月16日至2013年1月10日在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被告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月11日,被告以不适应原告公司的工作为由,向原告公司提出辞职,原告同意被告辞职。
另查明,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每月工资1800元。
该案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告刘某工作期间,原告应当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被告刘某自2012年4月16以原告公司工作起,至2013年1月11日离职,原告公司没有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2012年5月16日至2013年1月1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被告因其不适应原告单位的工作而主动提出辞职,因此,其请求的经济补偿金额不应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提示:该案看起来是小事,但它事关民生大问题。人们往往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事情,劳动维权已是人们不容忽视的问题,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忽略了自己应有的权益,如果人们能都象刘某那样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我们国家的法制将会被更多的人民大众所监督、鞭策,从而使我们的律法更健全、更完善,更好的服务于人民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