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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 车损人伤

  发布时间:2013-10-17 18:44:38


    平顶山法院网讯       醉酒驾驶,自己受伤还要担责,实在得不偿失。近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李某因醉驾摩托车造成事故,被判拘役三个月,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豫两轮摩托车沿汝州市城垣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大型装载机相撞,致李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汝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血液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96.9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以及醉酒程度与车辆受损等情况,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该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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