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某建筑工地发生一起事故,伤者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数万元。王某在请求赔偿时,遇到了施工单位相互推诿扯皮的事,无奈的王某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公司及施工单位告上了法庭。10月14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了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某施工单位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130261.23元。
2012年4月5日,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某建安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其位于劳动路的4号楼工程发包给建安公司。合同签订后,建安公司开始组织工人施工。2012年8月14日,原告王某与其他工友一起到该工地干活。2012年8月21日早上,原告自14层电梯井处拆除模板时摔至13楼,被送入医院救治。住院60天,期间有二人陪护,花费医疗费27730.01元、交通费1220元,建安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22000元。经鉴定,王某的伤为九级伤残。
王某在向房地产公司及建安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时,房地产公司认为其单位已将工程以招标方式发包给被告某建安公司,与王某不存在用工关系,应由建安公司承担王某的损失。建安公司认为其单位与王某不存在任何关系,原告王某不是其单位的雇佣人员,对王某没有赔偿义务,且已通过项目经理将工程发包给谭某,应由谭某赔偿王某的损失。无奈的王某只好将房地产公司及建安公司同列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53161.23元。
该案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为被告某建安公司提供劳务,双方形成雇佣关系,被告建安公司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建安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其已将工程发包给他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予以采信。被告建安公司辩称其与原告王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其已将工程分包给他人,因王某受伤的工地由其承包,其与他人签订的内部承包不能对抗第三人,对该辩称理由,不予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