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郭某经周某介绍,低价购买了一辆他人被盗的摩托车,案发后两人均被判刑。近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了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购买者郭某、介绍者郭某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经被告人周某介绍,在汝州市风穴办事处下程村路口,从一个身份不详的男子手中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三轮摩托车。经查证,该摩托车为沈某于2011年8月一天傍晚在汝州市临汝镇被盗窃的车辆。经价格评估,该被盗摩托车价值5297元。案发后,被盗车辆追退事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被告人案发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并能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