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一个执行案件,本可以顺利执结;一个诉讼案件,本应该不会产生。但是,因为一个“案外人”的出现,“连环案”便就此发生了,但其中却疑窦丛生。日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因执行异议引起的蹊跷“连环案”,最终避免60余万元国有资产的流失。
时间回溯到三年前。2010年,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判令贸易广场公司向市移民局支付土地补偿费60余万元。2011年,市移民局据此申请强制执行,经查,位于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贸易广场物业综合大楼一层的房产为贸易广场公司所有,遂依法将该房产予以查封。
不料到了2012年3月,一个名叫石某的所谓“案外人”授权委托律师对上述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产系其实际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并提交了其与贸易广场公司的购房合同与发票等。卫东区法院组织听证后,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移民局不服裁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法院两次委托鉴定均因种种原因未能实现,案件一时间陷入了困局。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卫东区法院承办法官赵烈贞和张武杰一直觉得石某自始至终从未露面,显得有些蹊跷。终于,2013年10月初该案出现转机,两位法官再次翻看卷宗时,发现了另外一份名为周某某的购房合同,除了姓名信息外,其他与石某的购房合同一模一样,居然连电话都一样。电话打过去后,接电话的人确认其就是周某某。两名法官遂将周某某与其夫石某某通知到法院询问后发现:石某某夫妻确实曾于2006年以其子石某的名义购买过前述的房产,但后因种种原因,“贸易广场公司又将房子要回去了,让我们将房子转给XXX,我们已将发票等手续原件全部移交给XXX了。”另外,石某自2010年至今一直在法国留学,从未向法院提出过执行异议,亦从未向任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提出执行异议和参加民事诉讼。
据此,卫东区法院通知所谓案外人石某的代理律师到庭询问,次日,该律师事务所向法院出具书面“证明”称其“审查不严”,现“单方面解除与石某之间一切委托关系。”
卫东区法院认为,此案审理的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案系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因所谓的“案外人”石某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引起,但经审理查明,所谓的“案外人”石某从未提出过异议,亦从未向任何人授权委托提出异议和参加民事诉讼,故该案外人执行异议事实上就不存在,即由异议引起的民事诉讼案并无适格的被告。卫东区法院遂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移民局的起诉。合议庭随后将这一事实情况告知执行局,市移民局亦表示将申请恢复对前述房产的执行。
至此,案件虽然结案了,但两起案件背后却有着耐人寻味的是非:是否有人为了一己私利,意图窃取国有资产?是否有人在虚假诉讼?如果承办法官审查不严,是否会造成价值60余万元国有资产流失?如果巨额国有资产真的流失,法官是不是渎职犯罪?幸好,这些现在都成了假设,但是即便如此,是不是应该有人就这件事承担法律责任?这些不得不引起广大法官的深深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