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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义气惹祸端,招来刑罚已晚矣

  发布时间:2010-12-16 14:23:06


    平顶山法院网讯 12月16日上午,叶县法院少年审判庭在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9日中午,卫某在请许某、范某(三人已判刑)、孙某等十人吃饭饮酒时,提出到叶县昆阳中学打人,期间被告人卫某到家携带匕首一把返回饭店。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卫某、范某、许某、孙某等人前去昆阳中学,途径叶县饮食服务公司家属院时与被害人张某(殁年16岁)相遇,被告人卫某认错了人,向被害人张某喊了一声,张某未予理睬,卫某遂萌生殴打张某之意。后被告人卫某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拽至叶县饮食服务中心家属院一楼与二楼拐角处,被告人许某、范某也跟着上楼,三人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孙某也来到楼上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卫某持匕首朝被害人背部连扎数刀,后又搬起一块石头朝被害人身上砸去,致被害人张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系被他人用匕首类刀具刺伤背部,致肺脏多处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在侦查阶段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另了解到,被告人孙某出生于城镇家庭,父母均无固定职业,家境贫困,其父母忙于生计,对其疏于管教,在校期间缺乏学习兴趣,成绩较差,又迷恋于网络、台球等业外活动,致学业荒废,至始至终没有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从小养成的自由散漫的生活习性使其难以确立稳定的生活计划,重大事项缺乏判断预期结果的能力,滥交朋友,盲目崇拜哥们义气,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参与殴打被害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该死亡结果系由被告人卫某行为所致。被告人孙某应当对其故意伤害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犯罪时系未成年。其监护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四年。

    在法庭帮教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泣不成声,说因为自己年少无知,滥交朋友,重哥们义气,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才导致今天的后果,心中十分后悔。并在法庭上跪在父母面前保证,今后一定要好好学习,认真改造,改头换面,重新做人,一定不辜负父母和法官们对他的期望。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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