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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媒体公正之时应坚守法治

  发布时间:2013-11-05 17:00:29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今天做出查处决定,给予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吊销新闻记者证的行政处罚,责成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对新快报社进行全面整顿。建议追究新快报社相关人员责任,立即调整新快报社领导班子。(10月31日新华社)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一案可谓是峰回路转,先是长沙警方奔赴广州带走陈永洲。紧接着,新快报连续发文要求湖南警方释放陈永洲。再接下来是陈永洲认罪,新快报致歉。一切都充满着戏剧性。

    案件仍未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切远未尘埃落定,笔者自然也不敢断定陈永洲是否犯罪。但根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认定为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陈永洲至少从法律上来讲仍然是无罪的。既然,陈永洲无罪,那么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又是依据什么作出的查处决定呢?依据的是尚未被法律确定的证据材料?那么其又是从何而知的这些证据材料呢?笔者不免陷入深深的疑惑中。

    首先,正如以上所言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认定为有罪”,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却在一个人尚未认定为有罪之时,在一切事实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之时,竟然轻率地作出查处决定,无疑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公然藐视,是对新快报及其记者陈永洲的未审先判。当然,作出行政处罚不需要认定有罪,只需要认定被处罚人有符合处罚的事由,那么笔者也只好问一句,请问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是否核对查明了事实?再幽幽地问一句,自陈永洲被抓捕后,你们见过他吗?因为,在侦查阶段,能见到当事人的,只能侦查人员的提审,或当事人的辩护律师的会见。是的,一切都是我的臆断,我只希望作出决定的部门可以出示其充分的理由证据以使民众信服。

    其次,陈永洲在央视的镜头前承认自己收了钱,央视随即将其播放,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是不对的。我们知道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应当保密,我们同样知道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证人是不能旁听的,但央视却在法院判决前向公众将陈永洲的供述予以公开。同时,在侦查阶段央视记者进看守所采访,显然没有法律依据。这一切无疑可能造成证人及其他当事人的串供等,进而干扰事实的查清。而且,央视作为中央媒体在法院判决前播出一个人的有罪供述,无疑会对法院的独立审理活动产生干扰,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醒。

    最后,其实陈永洲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与其是否收钱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关键则是应当看其是否虚构了事实,并将其进行传播。所以,在我们探讨其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时应当查实的是其是否虚构事实。同时,该罪名要求的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此时我们不得不反思,一个记者的几篇报道可以使一家财务公开、重大事件披露的上市公司如此不堪一击,说明着什么?

    我们当然希望新闻记者可以明白自身使命、恪守职业操守,守住铁肩道义的媒体风骨,担当时代赋予的庄严使命,在价值多元中呵护良知。但我们同时也保障法治的落实,避免为了某一目标的达成,而忘记了法律的规定,哪怕那个目标有多崇高。陈永洲如果构成犯罪,当然必须依法严惩,保障媒体公信力。但实现保障媒体公信力这一目标之时,又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决不能以一高尚目标的达成为名肆意逾越法律,而使法律陷入不稳定的危险状态之中。

    因此,笔者认为在保障媒体公正之时应坚守法治。

文章出处: 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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