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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母住院治疗却撞伤自己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

  发布时间:2013-11-06 15:29:53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叶县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娄某诉被告xx卫生院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xx卫生院赔偿原告娄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184.28元。

    2012年12月12日晚上,原告娄某送其母亲去xx卫生院就诊,经医生诊断,需住院治疗。原告到该院南楼办理住院手续,因当时天黑,xx卫生院住院部(也是药房收费处)没有任何照明设施,大门玻璃上更无任何警示标志,致使原告撞到大门东侧的玻璃门上,玻璃破碎后,发现玻璃上无防护胶膜。后原告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额部出现一长约8cm不规则挫裂伤伤口,深达颅骨。为此,原告诉至该院请求赔偿。

    叶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xx卫生院作为公共场所,大厅内无照明设施,玻璃门上无警示标志,致使原告晚上在该院办理住院手续时撞伤头部,对此损害被告xx卫生院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该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造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此,判决被告xx卫生院赔偿原告娄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184.28元。

文章出处: 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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