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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为房起争执 法官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3-11-06 16:17:58


    平顶山法院网讯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系父子关系,1998年,原告分两次给被告汇款47000元,用于购买争议房产。2008年6月30日,被告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号为:叶房私自第XXXX号)。因房产的归属的问题,双方发生争执,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房子的所有权进行确认。

    鉴于本案属家庭内部纠纷,叶县人民法院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法,经过多次的电话沟通及当面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同意将该争议房屋归原告所有,该起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文章出处: 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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