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2013年11月4日,舞钢市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冯某、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其中冯某系犯盗窃罪缓刑考验期内发现该罪,遂撤销缓刑,两罪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2月11日夜21时许,被告人冯某伙同其堂弟冯某某经过预谋后,携带扳子窜至舞钢市庙街乡人头山村中泰金鑫沙场,欲盗窃沙场西北边电线杆上变压器内的铜丝。二人合力将变压器外壳及其内部部件拆开,准备将变压器内铝丝盗走,但是变压器内铝丝被卡住,无法将变压器内铝丝拆掉,只将变压器外连接变压器的约一米长的铝线盗走,后将变压器丢弃,致使该变压器被损毁。经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9529元。
在诉讼过程中,二被告人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20000元。另查明,冯某曾于2013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至2014年3月28日。
舞钢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伙同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尚不构成盗窃罪,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中,被告人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