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 12月12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姬某有期徒刑三年。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姬某,男,现年46岁,住汝州市陵头乡某村。被告人姬某在本市某石料厂打工并承包料厂内一料坑。2010年2月份,被告人姬某在该石料厂内用硝铵复合肥、硫磺、麦麸等磨制炸药、开采石料,2010年7月1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非法制做炸药15公斤。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姬某违反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鉴于被告人姬某制造的爆炸物品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