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11月8日,舞钢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周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当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女,45岁,河南省南阳市人。自2013年5月28日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舞钢市院岭办事处租住的房屋内加工卤猪肉,并在附近集贸市场予以销售。为了让卤猪肉更富有色泽,吸引顾客,增加销售量,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被告人在加工卤猪肉过程中加入亚硝酸钠。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加工卤制熟肉食品过程中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亚硝酸钠,并予以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管制度及公民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权,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且具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