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2013年4月12日12时许,被告周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叶县东环路自北向南行驶到八里岔村南小路口时,与道路西侧路口上路的原告张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右髋及右大腿软组织挫伤、头部软组织挫裂伤。该事故经叶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周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某负次要责任。
叶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驾驶摩托车与原告驾驶的新日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双方之间已构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民事法律关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但是周某却没有投保,为此,法院判决周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9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