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汝州市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件,案件原告陈某1923年出生,现已90岁高龄,被告李某1936年出生,也已77岁。原告陈某现以被告李某胁迫自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法院依法查明后判决予以驳回。
该案经汝州市法院查明,2003年,被告李某经人介绍开始护理原告陈某生活,原告陈某按月支付被告李某护理费用。2012年12月11日,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一同到汝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诉讼中,法院依职权查阅原被告婚姻登记档案,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有原告陈某本人自愿申请结婚登记的签字及指印,被告李某亦按有指印。
汝州市法院认为,原告称被告胁迫自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撤销原被告婚姻关系,因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且原被告婚姻登记档案中亦有原告本人签字及指印,据此原告诉称被告胁迫自己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不能成立,其诉讼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汝州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