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醉酒驾驶危害性极大,造成的后果往往让人触目惊心。11月8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朱某某因醉驾造成重大事故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0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州市名吃一条街与朝阳路交叉口西南侧时,冲出道路,撞倒人行道上摆设的小吃摊、烤面筋摊主王某某及正在吃饭的客人后,车辆冲过绿化带一直冲到路边商店卷闸门上后停下,致王某某、杨一某、丁某某、杨二某、魏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杨一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时50分许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杨一某死于车辆碰撞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胸腹部闭合伤合并创伤性休克,王某某头部及左侧上下肢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血液酒精检验,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01mg/100ml。经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杨一某家属及其他四名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杨一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100000元整,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6600元整,赔偿丁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5000元整,赔偿杨二某各项损失5000元整,赔偿魏某某各项损失3500元整。
汝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又积极的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