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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买卖骗人钱 诈骗案发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1-22 15:17:39


    平顶山法院网讯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诈骗案,以帮人购买“漂珠”为名实施诈骗的被告人耿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2年3月份,被告人耿某以帮被害人杨某购买姚孟电厂粉煤灰公司的“漂珠”为名骗取杨某面额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两张,共计20万元,耿某在得到汇票后通过他人的介绍将其中的一张汇票以96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在被告人耿某一再拖延交付“漂珠”的情况下,被害人杨某找到姚孟电厂粉煤灰公司询问后发现耿某未履行帮其购买“漂珠”的承诺,便多次找被告人耿某要回钱款。4月13日,被害人杨某向被告人耿某要回一张面额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要求耿某写下一张10万元的欠条,耿某当日向杨某承诺于4月16日归还剩余10万元,但之后杨某便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目前剩余款项十万元仍未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 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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